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区的公民都适用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和避孕节育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户口卡片、怀孕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属县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到本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区的公民都适用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和避孕节育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户口卡片、怀孕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属县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到本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 性病 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一条 加强婚姻登记制度,推广婚前检查制度。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性并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结婚。凡患有医学上认定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的禁止生育。
第十二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政府按计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育龄夫妇应落实好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尽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医疗卫生部门必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包括技术指导、节育手术、药具供应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作为干部职工提职、提级和评选先进、模范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要将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列入鉴定。
第十五条 各地(市)、县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决定;负责检查、监督计划生育规定和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三)发放避孕药具、指导、帮助、督促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
(四)按照授权落实奖罚措施;
(五)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六)承担其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与第十八条相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市)由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共同组织鉴定组织或指定医疗单位,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或病残儿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二条 凡机关、团体、单位和城镇均实行《生育证》制度。计划生育的有关手续由女方户口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男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女方在部队的,其《生育证》及《独生子女证》均由部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应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技术人员施行,手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安全。
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四章 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 经县及县以上 医院 证明,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体力劳动;
(二)采取补救措施休息二十天;
(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放节育环休息二十三天;
(四)结扎输卵(精)管休息三十天;
(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五十天;
(七)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五天;
节育手术后需配偶护理,经医院证明,配偶单位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凡采取补救措施、输卵管结扎、妊娠中期引产术者,凭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手术当月供应一等粉(糯米)十市斤,食(酥)油两市斤。
第二十七条 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孩子在十四周岁以下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带有再婚前仅有的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且婚后又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 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区内拾捡 婴儿 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擅自进行 胎儿 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械的或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违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us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 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区内拾捡婴儿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械的或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违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神经 质”男人、“男人婆”的子女数量更少,或者没有后代?最近,英国、芬兰研究人员的一项发现显示,性格会影响生育能力。研究人员怀疑这与激素、情绪导致的生育障碍有关,而性格也会影响个人的婚育观念,间接影响生育能力。记者从广州的 医院 获悉,在 习惯性流产 、 不孕不育 症患者中,也存在着“性格 致病”的现象。
专家指出,对于“造人”计划频频落空的夫妻来说,除了要检查排除器质病变外,还要重视性格、情绪等心理因素对生育能力的影响。
研究表明:两类性格不利于生儿育女
据报道,英国、芬兰研究人员对1927-1968年出生的7000多名居民生育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性格与一个人的生育能力存在一定关系。与性格稳定、外向开放的 男性 相比,情绪多变、喜怒无常、感情脆弱的“神经质”男性,更易没有后代或子女数量相对较少。而古板严肃、雄心勃勃的“男性化” 女性 , 和温柔细腻、表现出更多女性特质的同性相比,生育的孩子更少。
研究人员认为,性格对生育能力的影响,一方面可能与激素相关。情绪波动大,容易紧张焦虑的人,更容易出现激素紊乱,进而影响生殖 健康 。另一方 面,拥有上述性格的人,一般不愿过早结婚生子,倾向于晚婚晚育,有可能因错过最佳生育年龄而造成不育。有上述性格的人结婚后,夫妻关系可能受到影响,甚至 导致离婚率升高,也间接影响了生育结果。
临床 观察: “男性化”女性更难生育
“性格、情绪与生育能力是有关联的。我们在习惯性流产、 不孕症 患者中也观察到类似的现象。”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陈慧副主任医师表示,以女性为例,如果性格偏男性化,雄心勃勃,情绪容易被激怒,那么遭遇不孕和流产的几率更高。
一方面,“男性化”女性往往体内的雄激素水平较高。陈慧表示,这类女性多为职场成功女性,成功需要付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雄激素水平高,可以 使人的精力更加充沛,更有斗志。”然而,雄激素水平过高也会令女性排卵困难,导致无法生育或容易流产。例如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的女性,就因雄激素水平很高 而影响生育能力。
“男性化”女性也是甲亢的高发人群。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神经内科刘中霖副主任医师指出,甲亢会带来生育障碍。同时,“男性化”女性往往表现得更有事业心,更为享受单身生活,许多人是晚婚晚育一族,过晚生育,也会对生育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相当多的事业型女性忽视了人类的生育规律,一旦错过了生育的黄金期,即使可以寻求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成功率也没有预期的那么高。”陈慧说,实际上,其总成功率只有30%,40岁以上人群的成功率仅为10%,抱憾而归者占了绝大多数。
“ 神经 质”男人、“男人婆”的子女数量更少,或者没有后代?最近,英国、芬兰研究人员的一项发现显示,性格会影响生育能力。研究人员怀疑这与激素、情绪导致的生育障碍有关,而性格也会影响个人的婚育观念,间接影响生育能力。记者从广州的 医院 获悉,在 习惯性流产 、 不孕不育 症患者中,也存在着“性格 致病”的现象。
专家指出,对于“造人”计划频频落空的夫妻来说,除了要检查排除器质病变外,还要重视性格、情绪等心理因素对生育能力的影响。
研究表明:两类性格不利于生儿育女
据报道,英国、芬兰研究人员对1927-1968年出生的7000多名居民生育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性格与一个人的生育能力存在一定关系。与性格稳定、外向开放的 男性 相比,情绪多变、喜怒无常、感情脆弱的“神经质”男性,更易没有后代或子女数量相对较少。而古板严肃、雄心勃勃的“男性化” 女性 , 和温柔细腻、表现出更多女性特质的同性相比,生育的孩子更少。
研究人员认为,性格对生育能力的影响,一方面可能与激素相关。情绪波动大,容易紧张焦虑的人,更容易出现激素紊乱,进而影响生殖 健康 。另一方 面,拥有上述性格的人,一般不愿过早结婚生子,倾向于晚婚晚育,有可能因错过最佳生育年龄而造成不育。有上述性格的人结婚后,夫妻关系可能受到影响,甚至 导致离婚率升高,也间接影响了生育结果。
临床 观察: “男性化”女性更难生育
“性格、情绪与生育能力是有关联的。我们在习惯性流产、 不孕症 患者中也观察到类似的现象。”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陈慧副主任医师表示,以女性为例,如果性格偏男性化,雄心勃勃,情绪容易被激怒,那么遭遇不孕和流产的几率更高。
一方面,“男性化”女性往往体内的雄激素水平较高。陈慧表示,这类女性多为职场成功女性,成功需要付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雄激素水平高,可以 使人的精力更加充沛,更有斗志。”然而,雄激素水平过高也会令女性排卵困难,导致无法生育或容易流产。例如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的女性,就因雄激素水平很高 而影响生育能力。
“男性化”女性也是甲亢的高发人群。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神经内科刘中霖副主任医师指出,甲亢会带来生育障碍。同时,“男性化”女性往往表现得更有事业心,更为享受单身生活,许多人是晚婚晚育一族,过晚生育,也会对生育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相当多的事业型女性忽视了人类的生育规律,一旦错过了生育的黄金期,即使可以寻求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成功率也没有预期的那么高。”陈慧说,实际上,其总成功率只有30%,40岁以上人群的成功率仅为10%,抱憾而归者占了绝大多数。
女性:易激怒者不孕、流产风险高
另一方面,情绪波动过大也会对女性的生育能力造成影响。“情绪可影响女性下丘脑的功能,使得雌激素和孕激素水平偏高或偏低。”陈慧指出,而这不 利于受孕。“有些人以为雌激素水平高才有利于生育,这也是错误的。”她表示,一些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的女性体内雌激素水平也较高,但也会造成排卵障碍,即 使怀孕,流产的风险也高于常人。
对女性而言,情绪的剧烈波动会造成流产和早产。“我们值夜班时,经常可以遇到怀孕女性因为跟家人大吵一架,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造成宫缩和流 产。”陈慧分析说,易动怒的人易紧张,而在紧张状态下,血管会收缩。对处于孕早期的女性来说,血管收缩可造成局部供血不足,从而诱发流产。而孕晚期女性还 可能因愤怒紧张情绪引发子宫收缩,从而出现早产。
男性:多变、神经质者难抚育后代
情绪多变、喜怒无常、感情脆弱的男性,往往被认为有“艺术家气质”,但对抚育后代来说,拥有这种性格的男性并不那么“靠谱”。
“男性对照顾家庭、抚育后代负有重要责任。性格稳定外向、生活规律、有责任感等特质,有利于更好地承担起照顾家庭和后代的责任。”刘中霖指出, 情绪多变、喜怒无常的“神经质”男性往往生活不规律,随心所欲,这些性格特质不利于养育后代。有“艺术家气质”的男性很可能不具备强烈的婚姻家庭观念,以 自我为中心,更偏爱单身生活,具有晚婚晚育倾向。
情绪多变、喜怒无常的人往往人际沟通能力不强或者存在人际交往障碍。陈慧指出,他们遇到问题时很少主动寻求朋友的帮助和支持,难以及时释放心理 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育障碍。例如,长期工作繁重,人们的心理压力过大,容易出现轻度抑郁,而抑郁症的一大表现就是性欲低下,对同房提不起兴趣, 因而导致生育能力的低下。此外,情绪多变的男性患甲亢的风险同样较高,也会对生育造成干扰。
专家建议:积极备孕别忘调控心理
专家指出,在遭遇生育危机时,除了重视治疗生殖系统的器质性病变外,也要重视性格、情绪等心理因素对生育能力的影响。
陈慧建议,夫妻双方应该在适宜生育的阶段完成“造人”大计,尽量避免因追求事业而错过黄金生育期,增加生育困难。在积极备孕期和待产期,夫妻双方应保持心境的平和,不强求,遇事宽容以待,如不必偏执地要求在特定时间制造出“完美宝宝”,不必要求孕期在事业上获得和孕前一样的亮眼业绩,避免受到愤 怒、紧张等不良情绪的影响。
生活压力需要多加班、多应酬,男性在饮食上不均衡,抽烟喝酒的次数多,长此以往,受损的不仅是肺、肝、肾,生育能力也会降低。那么怎样才能保护好生育能力、避免不育呢?
首先控制体重
胖,可能会让男人雄风不再(影响勃起功能),而体脂高会严重影响男性的生育能力。
下面就用一张图告诉你,过多的脂肪对于生育来说有多不利:
男人怎么减肥?和其他人一样,方法只有一个:管住嘴、迈开腿。
管住嘴:
根据自己的身高体重控制总热量,同时也要注意饮食中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的比例。
选择营养丰富但热量低的食物,而不是空有热量但营养价值很低的食物。比如,做菜可以少放油、少喝含糖饮料,以前爱吃红烧肉,现在可以改吃瘦肉。
迈开腿:
有氧运动消耗脂肪,无氧运动增肌,二者结合起来做。
男人育前要补点什么?
1. dha
你知道吗,人体里 dha 最多的三个器官分别是:大脑、视网膜、睾丸。
简单来说,缺了 dha,就算精子游到卵子身边也没有办法与之结合。这只是 dha 对男性生育能力影响的冰山一角而已。
不过,人体是无法合成 dha 的,只能通过饮食来为身体储备 dha。
富含人体最容易吸收的 dha 的食物,主要是比较肥的鱼,比如三文鱼、沙丁鱼等。
2. 叶酸
科学家们研究发现,饮食中的抗氧化营养素与生育能力相关。具体来说,叶酸和锌的摄入与精子活力相关,维生素 e 的摄入和精子形状相关,锌的摄入与精子的浓度相关。
3. 锌
中国营养学会对育龄男性的锌推荐摄取量为 12.5 毫克 / 天。
富含锌的食物有:瘦的红肉、芝麻、蚝、扇贝、坚果、南瓜籽、虾、酸奶、燕麦等。
4. 维生素 e
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育龄男性维生素 e 摄取量为 14 毫克 / 天。
富含维生素 e 的食物有:麦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菜籽油、葵花籽、南瓜籽、巴旦木(也叫扁桃仁、美国大杏仁)、榛子、花生、菠菜。另外,全谷物要比精制米面含维生素 e 高。
男人备育有什么禁忌?
1. 烟
吸烟会直接影响精子的生产,导致精子数量下降,而且会让睾丸慢慢变小。而睾丸容积过小,就会导致男性不育。
而且,准爸爸抽烟,会给准妈妈和未来宝宝带来二手烟和三手烟,危害非常大。
2. 酒
长期大量饮酒会影响睾酮在体内的合成,从而降低「男人味」和精子浓度,并且会导致勃起困难。
此外,饮酒也会消耗体内的叶酸,导致叶酸缺乏,进而降低生育能力。
湖北省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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