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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服务违约吗

2023-03-13 16:40:01人气:71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我们企业应当立即要做的是:

(1)通知: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损失;否则,对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证明: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若涉及国际贸易的,则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委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服务违约吗

延伸阅读

广东东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最新一览

广东地区的疫情目前主要在广州和东莞地区,为了能够及时控制住疫情,目前东莞部分地区的疫情风险等级出现了变化。东莞疫情现在有哪些中高风险地区呢?小编这里整理了关于广东东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最新数据,下面一起来看下吧。

东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有哪些

截至12月16日24时,广东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6529例(境外输入4576例),其中确诊病例3359例(境外输入1781例),无症状感染者3170例(境外输入2795例)。

截至12月17日07时,全国一共有12个高风险等级地区,56个中风险等级地区。其中,广东0个高风险等级地区,8个中风险等级地区,具体包括东莞市大朗镇长富社区碧桂园首座3栋、蔡边村沙井街76-80号、蔡边村金丽路五巷20号、蔡边村九墩区112号、长塘社区第一工业区一街92-146号、长塘社区三区一路197-199号君安雅居、大井头社区怡安路63号怡安时尚公寓、水平村红荔西区金宝公寓。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东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最新分享,大家可以看下目前东莞的中风险地区,建议民众出行要记得避开。

陕西官方回应因疫情无法到西安考研

陕西疫情也是目前国内最为严重的,尤其是西安地区现在很多封闭管控了。而罪恶和2022年考研时间的到来,受到疫情影响今年考研的考生该怎么办呢?日前陕西官方回应因疫情无法到西安考研,对于疫情考研的情况做出相关的安排,下面来看下具体介绍。

2022年陕西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下简称研考)将于12月25日至27日举行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考生,作出如下安排:

一是因疫情无法抵达西安考点考试的外省考生,明确由报考院校协调兄弟省市有关院校代设考点组织考试;

二是因疫情无法出省而滞留西安的考生,安排在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点借考;

三是因疫情无法抵达西安以外省内8个地市考点考试的考生,安排在西安外事学院考点借考;

四是被疾控部门确定为b类和c类密接的考生,原则上在考生所在的集中隔离点,采取送考上门、单人单间方式组织考试;

五是在西安市各封控区内的考生,原则上由西安市负责安排车辆、点对点接送考生在原报考点的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六是在西安市管控区和防范区内的考生,持48小时内两次核酸证明、从居住地点对点直达考点参加考试;

七是其他区域的考生,持48小时内核酸证明正常参加考试。所有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考生均须填写个人健康和不妨碍他人

针对全省有8177名考生选择长安大学报考点、其中4513名考生受疫情影响无法进入考点考试的情况,作出如下安排:

一是封控在长安大学校内的考生,由长安大学妥善安排考试;

二是其他无法进入长安大学考试的校外考生,调整到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点参加考试。因疫情影响,原考点在西安欧亚学院的非欧亚学院在校生调整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考点参加考试。

为确保研考工作顺利举行,考前省、市、考点等有关方面将持续开展考生情况调查,通过电话、短信、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考生最新情况,及时调整组考方案,告知考生最新安排,请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并密切关注各考点及省教育考试院官方信息发布平台,确保获得最新最权威的信息,如有困难,请第一时间与考点或省教育考试院联系,联系电话:029- 85221720,029-85221723。各考点联系方式将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陕西考试招生”新浪微博持续更新,请考生及时关注。倡议全体考生严格遵守有关防疫规定,珍惜疫情背景下的考试机会,振奋精神、做好防护,积极备考、诚信应考,预祝广大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12月21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官方回应因疫情无法到西安考研介绍,大家可以关注下,更多的有关陕西疫情消息关注本站分享。

疫情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

只要是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就属于哄抬价格。可以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涉嫌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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