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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23-03-13 16:20:02人气:11

肇庆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将肇庆市“双方或一方为肇庆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一、肇庆市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肇庆市“双方或一方为肇庆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肇庆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肇庆市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肇庆市户籍的,向肇庆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肇庆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肇庆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办证指南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填写盖章,父母婚育及收养情况一栏填写其结婚时间、生育和收养情况(婚姻变动的,请予具体说明;有子女死亡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服务证每对夫妇从结婚那天起会领一本《计划生育服务证》,这对夫妇与计生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生 小孩 、领独生子女奖、结扎上环等,全部都在这个本上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2个),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申请人双方的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领取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 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簿

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和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 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簿 《“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3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城东82区新元西路北侧

电 话:0758-2265021

肇庆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延伸阅读

生二胎要孕前检查吗

孕前检查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你想要宝宝,无论是第几胎都好,一定要做孕前检查,孕前检查是保证宝宝健康的前提,男女双方的孕前检查是同样的重要的,夫妻们一定要重视。孕前。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生二胎要孕前检查吗 准备在泉州生二胎,需要做孕前检查吗?”吧。

孕前检查。 生育后的女性也更容易患上妇科疾病,而男性常因抽烟喝酒导致精液异常,往往会影响到正常怀孕。所以,孕前检查是优生优育的保证,计划要二胎的准爸妈孕前检查也。

在这边生第二胎都是需要孕前检查的,不知道其他地方是不是啊,小编们这边的医生都会建议妈妈怀孕前做一次孕前检查,是男女双方都需要做的,不过小编看有很多妈妈是无论生第几。

声梅毒不是离婚理由,离婚的理由应该人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以上。

我们俩准备在贵阳生二胎,需要做孕前检查吗?

需要进行孕期检查,随着年龄增加,身体状况会发生变化,孕前检查和生第一胎是一样的,心脏、肝肾功能、血糖等都进行检查,检查一下是否存在一些不适合怀孕的疾病。

如果没有什么不舒服的话,不用孕前检查的,和第一胎没有什么不同的

妈妈们去做孕前检查的时候最好是在月经后的3-6天左右,记得要带上丈夫去啊,有的妈妈以为孕前检查是针对女性的,但其实孕前检查是男女都需要的,怀宝宝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

孕前检查是一定要的啊,现在已经取消了婚检了,孕前检查就更需要做了,虽然说你已经很成功的生下了第一个宝宝,但是你现在的身体应该是比之前的身体差了的,有很多身体上的。

生二胎孕前检查什么

指导意见:你好,因为你前面已经生育过一个孩子,现在检查一下输卵管是否通畅,和卵细胞的发育情况,及你爱人的精液质量就可以。这些花费并不多,也就是在二三百元左右。

应该是当地的规定吧,小编们这边没有这种说法的,直接到社区居委会开个证明信就可以了,孕前检查是不必要的,不过建议还是按照当地规定来吧

一般孕前需要做的检查有,妇科b超,白带,支原体,衣原体,宫颈癌筛查,抽血方面,可以做下性激素,感染五项,血常规,肝肾功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生二胎要孕前检查吗 准备在泉州生二胎,需要做孕前检查吗?”相关内容,所以孕前检查是很有必要做的,现在有很多爸爸妈妈都因为嫌麻烦,而且如果检查出有什么疾病的话都不知道要不要宝宝好,所以有很多家庭都选择不做孕前检查,其实这是很不负。

思茅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思茅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

身份证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

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起草撰写并共同签字。

户口簿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结婚证双方结婚证各1份。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生育证申请表。所需材料: 生育证申请表。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所需材料: 生育证申请表。

3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生育证申请表。

4等待公示和审核

2012年吉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人口计划,审核、发放计划生育指标;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四)统计上报计划生育报表;

(五)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六)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

(二)按计划申报、落实计划生育指标;

(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

(四)掌握孕情,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设中心服务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停薪留职人员、待聘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关闭、停产、停业、合并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落户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对社会困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救济。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临时工、合同工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城建、城管、房产等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人口统计数字;不得伪造或弄虚作假发放各种证件、证明;不得搞假病残鉴定,做假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工作部分不低于7%。

依据本条例收取的费用(不含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部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包括招聘人员),每月发给不低于35元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称按政工系列评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的报酬,不得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额补贴的百分之七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误工补贴不得少于200元。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结婚的男女双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禁止早婚、早育、未婚先孕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经市以上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孩子患有非遗传性 疾病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

(四)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民,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民,一方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均无生育能力的;

(九)夫妻双方为农民,其中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原有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一方丧偶有两个孩子,另一方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 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批准,可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镇居民和第一胎是病残儿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缴纳生育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生育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育指标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审批第一胎的不得超过十五日,审批第二胎的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需进行病残鉴定和调查核实情况的,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二十八条 领取《生育证》的夫妻,在批准年度内未生育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领取《生育证》后三年未怀孕的,须重新更换《生育证》。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领取《生育证》后,其中一方变为城镇户口的,其《生育证》收回作废,已怀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骗取、伪造《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并作废。

第三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推行婚前 健康 检查及优生指导。

男女一方患有疾病,足以使下一代发生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三十二条 除需要鉴定遗传性疾病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鉴定 胎儿 性别。

第四章 节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均应采取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在生育后90日内,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后90日内,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不适合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结扎手术的,应落实其它避孕措施。在上述期限内,由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下发《采取节育措施通知书》。

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须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确需摘取宫内节育器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并到指定单位摘取。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育龄夫妇实行输卵(精)管吻合术。确需做吻合术的,须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并到指定单位施术。

第三十六条 开展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后,方可施术。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节育手术费,在公费医疗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及其配偶(无职业)的节育手术费,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农民和城镇无职业居民的节育手术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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