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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可以生二胎吗

2023-05-11 16:36:02人气:32

再婚夫妻能不能生二胎?是不少重组家庭比较关心的话题,那么,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再婚夫妻生二胎的一些基本 常识 吧!

据再婚生育 二胎新政策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 不孕症 ,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再婚夫妇可以生二胎吗

延伸阅读

如果二胎还没凑成好

很多宝妈宝爸都会想生一儿一女,觉得有儿有女简直是人生最美满的事情,那么如果二胎没有如你预期的一样,你会感觉到遗憾吗?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生二胎的人越来越多,希望二胎刚好凑成一个“好”字,所以怀孕之后很多女性压力很大,担心不能凑成“好”,还有的表示非常遗憾。其实以前只生一个的时候,大家没有那么多的压力和遗憾,无论男女,只要是自己亲生的就非常开心。

但是就是有一些人二胎没有凑成好,非常的遗憾。小微大宝是女儿,本想着不再生了,可是二胎开放,老公特别想再要个儿子,所以就给小微说再生个儿子有多好多好,小微心动了,就和老公备孕不久就怀上了,可是二宝出生仍然是女儿,小微非常的遗憾,想着还不如不生了。

二胎没有凑成好的都很遗憾吗?都觉得还不如不生吗?其实就有这样一位妈妈,她的回答非常的霸气。

@荷花想起:大宝女儿三岁了,二胎开放,身体允许。我和老公商量着想再生一个,其实我想再生一个不一定生儿子,只是希望再给女儿生个伴,在成长的过程中女儿不至于孤独,可是二宝女儿生下来之后,亲戚们,邻居们都会在无形中问我遗憾不?听着真是令人非常生气,我想“好”不一定是一儿一女,而是希望孩子们都健康快乐才是好。

@城市的灯火:两个孩子,无所谓性别,只要两个孩子健康成长,夫妻恩爱,家庭生活和谐幸福就可以。长大后孩子们都过得好,孝顺父母,这才是最大的好,最美的幸福。

@星星很亮:大宝儿子,二宝刚好生了女儿,儿子比女儿大三岁,本来还担心儿子会因为多了一个妹妹而闹情绪,可是不知道是谁教的,儿子非常喜欢女儿,很喜欢抱妹妹,而且总是喜欢把自己的好吃的留给妹妹,虽然妹妹还太小不能吃,可是看着儿子那么宠爱妹妹,感觉特别欣慰,真的很幸福。

@有你真好:大宝儿子,本想再生个女儿,可是生下来还是儿子,虽然感觉压力很大,但是我还是非常喜欢小儿子,兄弟俩长的非常像,而且哥哥很喜欢弟弟,弟弟也喜欢让哥哥抱,说实话我确实轻松了不少,很幸福。

其实,“好”不一定需要的就是儿女双全,难道只生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就不幸福吗?我想不尽然吧。

湖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湖北省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贵州省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 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后,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如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后,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即: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另外,对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并办理《三孩生育证》的也不受间隔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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