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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23-03-22 21:00:01人气:51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标志着四川省启动施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内容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应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二、优化审批办证程序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对申请人需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增加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从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2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中,乡镇1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县级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镇(街道)计生机构不再作调查笔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结果,用文件方式告之乡镇和申请人,不再下达“批准/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对批准对象直接签发《生育证》,并通过网上、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 小孩 后自动失效。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地再生育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取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绵阳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延伸阅读

六安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安徽省单独二胎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书及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填写三份《生育证审批表》;

2、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孕检单及二张夫妻合照,前子女的准生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及独保费发放情况;

3、夫妻双方(或单方)父母单位出具证明其独生子女的身份,无单位的由其父母的户籍地出具。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三、安徽省单独二胎申请地点

可以在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网上办证平台”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四、安徽省单独二胎办理程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1月18日起,江西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可以申请江西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独生子女至少一方户籍在江西省;

(2)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4)依法从福利院收养1个弃婴或残疾儿童且只生育1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此外,国家规定如果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江西省户籍的,向江西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江西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江西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独生子女一方,独生子女一方需提供其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办证指南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独生子女证明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父母户口本独生子女其父母的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

父母结婚证需提供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结婚照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所需材料: 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所需材料: 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3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独生子女证明 父母户口本 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父母结婚证

4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00-17:00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

电 话:0791-83884252

上海哪些情况可以生二胎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想要生二胎,一是给自己的大宝做个伴儿,而来最好能凑成一儿一女的美食。当然,不同的地方关于二胎生育有不同的生育政策,就拿上海来说,只有符合下面条件才能够生二胎。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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