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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23-03-07 16:55:01人气:90

一、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

身份证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

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起草撰写并共同签字。

户口簿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结婚证双方结婚证各1份。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生育证申请表。所需材料: 生育证申请表。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所需材料: 生育证申请表。

3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生育证申请表。

4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昭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00-17:00

地 址:昭通市迎丰路100号

电 话:0870-2158122

昭通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延伸阅读

2012年西藏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区的公民都适用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和避孕节育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户口卡片、怀孕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属县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到本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区的公民都适用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和避孕节育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晚育、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户口卡片、怀孕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属县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到本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 性病 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一条 加强婚姻登记制度,推广婚前检查制度。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性并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结婚。凡患有医学上认定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的禁止生育。

第十二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政府按计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育龄夫妇应落实好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尽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医疗卫生部门必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包括技术指导、节育手术、药具供应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作为干部职工提职、提级和评选先进、模范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要将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列入鉴定。

第十五条 各地(市)、县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决定;负责检查、监督计划生育规定和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三)发放避孕药具、指导、帮助、督促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

(四)按照授权落实奖罚措施;

(五)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六)承担其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与第十八条相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市)由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共同组织鉴定组织或指定医疗单位,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或病残儿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二条 凡机关、团体、单位和城镇均实行《生育证》制度。计划生育的有关手续由女方户口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男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女方在部队的,其《生育证》及《独生子女证》均由部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应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技术人员施行,手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安全。

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四章 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 经县及县以上 医院 证明,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体力劳动;

(二)采取补救措施休息二十天;

(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放节育环休息二十三天;

(四)结扎输卵(精)管休息三十天;

(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五十天;

(七)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五天;

节育手术后需配偶护理,经医院证明,配偶单位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凡采取补救措施、输卵管结扎、妊娠中期引产术者,凭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手术当月供应一等粉(糯米)十市斤,食(酥)油两市斤。

第二十七条 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孩子在十四周岁以下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带有再婚前仅有的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且婚后又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 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区内拾捡 婴儿 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擅自进行 胎儿 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械的或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违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us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 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区内拾捡婴儿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械的或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违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打破不生二胎的n个理由

理由1:指望老公等于一个人全扛

老公出差应酬,哭也是哭我一个人,一线城市的工作环境就这样,你不愿意干大堆人等着坐你的位置,为了家,他是赚钱的头,是指望不上的了!问题是,他只是负责传送种子,怎么可以如此气定神谈地让我生二胎呢?老公给儿子换过尿不湿的次数一只手数得完!

正解:只要不选跑营销的老公应该不会每天都出去应酬,就算选择了跑营销的老公,那也不错,至少营销的工资高,你应付不过来还有能力请个保姆。还有一个绝招就是教会孩子先叫爸爸,这样你就解脱了。

理由2:跟不上时代脚步的我怎么教育孩子

我要我的生活、我要旅游、我要自己的事业、我要能优雅的吃完一顿饭!妈妈都要有自己的生活的,鸡汤文总是会告诉你,孩子的世界就是妈妈了,妈妈最自豪的事业就是孩子……难道做妈妈不是应该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教育孩子吗,整天跟着娃转的我,社交圈就只有同社区的婆婆奶奶,跟不上时代脚步的我怎么教育孩子?

正解:有了宝宝以后,可以推着宝宝逛街,谁说带娃就不能紧跟时代步伐了?等娃大一点了就可以带他(她)一起去旅游了,既能开拓宝宝的眼界,寓教于乐,还能省下不少车票和景点的钱。

理由3:未来3年也无法睡安稳觉

做一个全职妈妈意味着肩负起所有带娃业务,吃喝拉撒穿,从睁开 眼睛 那一刻起就一直忙活,生了孩子后就没有真正闭上过眼睛睡好觉,担心孩子踢被子,宝贝一个翻身就爬起来看看他……

不是所有宝宝晚上 睡觉 都很吵闹的,主播身边不少朋友的宝宝带得好的晚上都很乖的,喝两次奶以后睡得死沉死沉的。其实,只要注意白天别让宝宝睡太多,白天玩累了以后晚上睡觉就会特别香,慢慢地就会养成晚上乖乖睡觉的好习惯。

理由4: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退出时代大潮

生两个孩子是养娃防老,可是这个时代的发展,孩子长大不用我们掏钱结婚已经是万幸了,孩子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像我们普通家庭,还不是父母靠退休金养自己,生病了自己去 医院 ,除了过年过节给点钱,买点东西,难不成你觉得以后孩子能把你养起来?

正解:生两个孩子其实是为了减轻独生子女要养四个老人的压力,正因为孩子们长大了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事业要忙,所以当我们老了的时候,生病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哪个孩子有时间更方便,就要他来照顾,而且可以两个孩子轮流来照顾,也可以把医疗费用的压力分摊。如果只有一个孩子,万一夫妻双方父母同时生病了他们当如何处理呢?

理由5:全职妈妈没有收入来源,被误解为最清闲的职业

老公一回家,就指责这不对那不对,然后反问你,一天在家都干什么了?全职妈妈最令人误解的就是,你都不用上班,那么清闲!

只能伸手向老公要生活费,然后人家递给你500,问上次给的钱都干什么了,这么快就没有,这种感觉真的差劲极了!你以为你给了5亿啊,现在500能做点什么!搞个淘宝嘛,还得处理业务,只有一个人带娃的我实在很难实现。

正解:既然要做全职妈妈,就应该跟老公达成共识:他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加带娃。每个月的生活费都应该是双手奉上,还得你伸手向他要像话吗?另外,如果宝妈精力足够的话,还可以做做兼职。

理由6:孩子需要兄弟姊妹or你认为孩子需要兄弟姊妹

给孩子一个伴是很多人生二胎的理由,孩子小的时候确实愿意有个伴,从早到晚都有个小伙伴一起玩耍,那是多么快乐,可是孩子真的需要一直和小伙伴玩吗?他难道不需要一些时间独处吗?或者和父母独处,或者和他的心灵独处,安静的托着腮发呆一会,安静的看会书吗?

正解:小朋友的成长是离不开群体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很重要的,有个伴不仅可以利于他们相互帮助,还能培养乐观外向的性格。而且有了二胎并不意味着孩子就失去了自己的空间。

在现代社会里,晚婚晚育甚至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孩子跟父母的年龄差也越来越大,当我们百年归老了以后,如果只有一个孩子,他该有多么孤独?

理由7:养娃费用太高 生得起养不起

要不要生二胎?符合政策的刘妈一度摇摆不定。前几天,她将女儿十年的养育费用进行统计后发现,十年来女儿共花费了35.5万元左右,其中用于孩子课外素质培训的费用占到了30%左右,女儿特长培训费达到了42720元。“女儿才上小学四年级,居然花了35.5万元,立马灭了自己的想法,立足于培优一个了。”作为事业单位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刘妈只叹“小儿难养”。

正解:其实,过日子自有过日子的窍门。我们祖辈条件那么艰苦,一家还是能养活七八个孩子,现在就只多一个孩子,谈养不起未免有点夸张。只要我们善于变通,买不了几百块的高级奶粉就用母乳喂,上不了贵族幼儿园就上一般的,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二胎指标怎么申请

二胎指标申请流程

1.要准备三对夫妻(我和老公,我爸妈,他爸妈)的结婚证,两对老人的独生子女证,签一份同意二胎后结扎的保证书,三对夫妻各自的单位或者街道办开出的证明没有超生,没非婚生子女,没过继子女的书面证明。6个人的户口本,以及一些比较容易准备的资料。

2.要到女方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请还得先检查一下提出申请的时候有没怀上(当然,只要不是快临盘的话,一般都没问题,怀上再去办也可以的)

3.要公示,之前说要公示三个月,现在申请的人多了,公示一个月就行了。

申报二胎指标须知

一、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5.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二、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

5.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

6.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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