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经历的都已经经历过了,对于自己的身体,还有谁能比自己熟悉呢?”很多孕妈在面对二胎产检的时候,都可能说到这句话。那么孕妈在怀二胎时,究竟还要不要进行频繁的产检呢?头胎的经验,真能取代产检在整个孕期的地位吗?接下来,我们来听听网友们怎么说?
生二胎,经验能否取代产检?
网友叶子:当然可以
我觉得吧,孕妈经过十个月的时间,对怀孕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已经足够了解了。因此,什么情况属正常,什么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单凭经验就可以解决了。这种亲身经历而得来的经验,往往是最具说服力的,它甚至可以取代产检的位置。
网友枫林:绝对不行
在我看来,什么经验都不如科学来得有效,不管有多丰富的经验,产检在孕期中的位置,永远也不会被取代。所以,不管育有多少个孩子,孕期的产检同样应该按时进行。
网友笑笑:这个很难说
我怀二胎时,去 医院 产检的次数比头胎时少了一半。因为有些情况,跟头胎时一模一样,我完全可以通过自我检查来解决。虽然这样,必要的产检还是无法被经验取代,因为你无法确定你的身体总是跟第一次一样。
生二胎,经验无法替代产检!
产科专家表示,在他行医的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过一些孕妈,她们因为怀二胎时单纯依靠头胎的经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李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李女士在怀二胎的时候,在做过第一次产检之后,因为身体感觉一直都还不错,也就忘了定期产检这回事。到孕34周时,她发现自己阴道出现了轻微的流血症状,她以为这种症状跟头胎时胚胎着床的症状差不多,应该没有多大的关系,也就没有怎么注意。可是两天之后,这种出血症状加重,到医院检查时,医生说是胎盘剥离,要进行流产。
这种悲剧时有发生,并且发生的原因大多数跟孕妈错把经验当定律有关。因为同样的情况可能是由不同的原因所致,母体在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的症状,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因此,孕妈在怀二胎时,一定要注意进行定期的产检。
生二胎,产检为什么依然重要?
1.可以掌控 胎儿 情况
二胎时,年纪达到34岁的孕妈占了大部分,因此二胎时胎儿发生染色体畸变、 神经 管畸变的概率大增。如唐氏儿发生的几率由1/800变成1/250。因此二胎时,只有对胎儿进行定期的检查,才能排出胎儿畸形的可能。
2.可以发现妊娠并发症
随着年纪的增长,孕妈的身体机能出现减退趋势,孕妈出现妊娠综合症( 妊娠高血压 、糖尿病、 前置胎盘 )的概率是平常的3倍。在这种情况下,孕妈只有做好产检,产能及时发现妊娠综合症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危险的发生。
3.可以对分娩进行评估
孕妈头胎时采用的是剖宫产,第二胎分娩前,应该通过定期的产检,对 子宫 的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只有在经过产检的基础上,医生才能根据胎儿的大小、胎头的位置、子宫的状况,为分娩做好准备,保证分娩的安全。
二胎产检要留意4大 健康 指标
1,糖尿病筛查。 父母或直系亲属有糖尿病、孕前体重过重、 多囊卵巢 综合征、一胎有 妊娠糖尿病 等情况,二胎首次产检就应进行糖尿病筛查。没有高危因素也应在孕24周左右进行血糖筛查试验。
2,监测血压。 高龄孕妇容易出现妊娠期高血压,最好家中常备血压计,每天同一时段监测一次,如果出现头痛、腿肿、血压升高等情况,尽快去医院。
3,超声检查。 二胎孕妇在怀孕期间至少要做2~3次b超检查,不仅可了解胎儿的发育状况,确定能否自然分娩,还可排除严重畸形,例如心脏、脑结构畸形等。
4,胎心监护。 在怀孕的最后1个月,二胎孕妇要特别注意胎动情况,有条件者应每周做1次胎心监护,以了解胎儿的情况。
一、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
(二)出证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三)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拟批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况掌握),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六)发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二、 申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依据申请条款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2、属于被送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本办法从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下发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1月18日起,江西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可以申请江西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独生子女至少一方户籍在江西省;
(2)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4)依法从福利院收养1个弃婴或残疾儿童且只生育1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此外,国家规定如果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江西省户籍的,向江西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江西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江西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独生子女一方,独生子女一方需提供其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5月17日上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即日起,贵州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施行。
贵州省最新单独二胎政策细则2014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中的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和删减:
第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二,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条例修正案》删除其中“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一项。
第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此外,关于“恢复少数民族生育两孩政策”,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才能进行,此次修改暂不考虑。
据悉,我省是第23个“单独两孩”政策落地的省份。
相关内容:新策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3地实施了新政
今年1月17日浙江成为首个“单独两孩”政策落地的省份以来,截至目前已先后有23个省(区、市)实施了这一新政,具体为浙江、江西、安徽、天津、北京、上海、广西、陕西、四川、重庆、青海、甘肃、广东、湖北、辽宁、江苏、云南、湖南和吉林、内蒙古、福建、黑龙江、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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