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该条例于2011年1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为加强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使用现金,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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