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喜欢100%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然后通过公司持有一家主公司?
为什么很多实际控制人喜欢持有一家公司100%的股份,然后通过公司持有或者持有主公司100%的股份?有的甚至通过持有七八家公司100%的股份来控制最终的主公司?
转自悟空问答最高法院判决规则
通过直接持股公司控制其他公司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实现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让我们做以下例子:
(1)自然人直接拥有a1公司的,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通过直接持有股份的a公司持有a1公司股份的,a1公司在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运营资金,实现节税效果。
如下图所示:
第二,用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
一般情况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持股比例应该在2/3(67%)以上。
让我们做以下例子:
(1)自然人直接持有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份的,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元实现持有。
(2)自然人通过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制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的,a公司需要投资67万控制a1公司,自然人只需要投资45万(67万 67%)控制a1公司。继续多层嵌套可以节省更多的钱。(注:为了契合楼主的问题,可以在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增加一层自然人投资45万100%股份的公司,方便理解)
如下图所示:
第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与公司人格混淆、公司清算中股东过错等,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同样,我们举以下例子:
(1)自然人直接持有a1公司股份的,a1公司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和a1公司。
(2)自然人通过a公司持有a1公司股份的,a1公司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a1公司,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要求自然人承担责任。所以风险环节只覆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第四,便于集团管理
对于多元化的企业,每一种经营形式一般都需要成立单独的公司来经营。作为一个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管理每一个商业公司,这将消耗大量的精力。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内部成立管理团队,管理各个业务公司。创始人只需要关注集团公司的层面,通过集团公司掌握各个业务公司的运营,就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协调资源,思考公司的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转悟空问答大投资人
这样做有很多好处。最重要的一点是用较少的股权支付来控制公司。
韩国三星集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众所周知,三星集团在韩国的影响力无处不在,人们称之为三星共和国。三星电子是三星集团的核心子公司,大家熟悉的三星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都是这家公司生产的。也许我们会认为,李氏家族至少绝对持有三星电子的股份,比如持股比例超过50%,但实际上,李健熙家族持有三星电子不到2%的股份。这个比例小到被夸大了,外人都很惊讶。虽然持股比例很小,但李健熙家族牢牢掌握着三星电子的控制权,采用的方法是一种复杂的股权结构,即成立一家新公司,以不同程度的持股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李健熙成立了三星永盛,三星人寿持有三星永盛19%的股份,三星电子持有三星人寿8%的股份。此外,李健熙还通过三星纺织等其他附属公司间接持有三星电子的股份。最后,李氏家族只能以很小的股份控制集团的一家核心上市公司。
a股公司也有这样的例子。以董姐为首的格力电器是知名的a股企业,但实际上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是珠海格力集团。虽然董姐也有一点点股份,但格力集团才是真正的老大。格力集团的股份比例是多少?只有18%。因为格力电器股权很分散,格力集团只需要18%的股份就可以实现控股。格力集团背后的大股东是珠海市国资委,说明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成立格力集团间接控制了格力电器。
公司成立时,股东通常很多。如果大股东想实现绝对控制,我们知道他必须至少占有51%的股份。假设1元一股,这样,他需要贡献51元。但如果他和其他股东一起成立新的a公司持有公司,如果他想实现绝对控制,还需要持有新公司51%的股份。最后他只需要投入51%*51%=26%就可以实现间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