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点:
1.减少注册资本,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减少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2.出资方式多样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因此,根据该法,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它还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形式的出资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增强公司自主权。公司自治的手段是章程自治。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修改。
公司法
1.公司名称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行业(业务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字
3.公司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4.公司申请注册时,
1、
公司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分部的名称,并在官方行政区划内享有专有权。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同行业名称不得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有与中国名称一致的外国名称。
2、
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两个名称的,基金不得重复注册。
3、
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文字符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4、
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注明公司所在市、县的名称。给予市、县名称的,应当经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同一个市县,同一个行业的公司没有同一个名字。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市、县名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使用“中国”、“中国”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全国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除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和“中国”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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