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性能,且未事先说明的;
2.不符合明确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3.不符合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所表明的质量状态;
4.产品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5.产品修复两次后无法正常使用。
6.规定: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性能不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7.“第15天”规定,如果产品在销售之日起15天内性能不佳,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
8.《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期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首批国家发行的彩电、手表等实行“三包”的18种商品中,“三包”的有效期分为六个月至一年,主要成分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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