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过错鉴定举证期限是多久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医疗过错鉴定内容是什么
二审医疗过错鉴定的内容包含: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
6、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
7、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