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可依法自主经营,可自主制定价格,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由国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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