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失。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失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失赔偿所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三人以上损害后果等其他规定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分为三类:
1、第一类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第二类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第三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怎么办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2、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
【法律依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如何避免医疗过失怎么避免和预防
医疗过失的避免和预防如下:
1、医师的注意义务实际上筐定了医师的医疗行为模式。构筑医师的注意义务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使医师始终处于合理的谨慎状态,注意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特定的医疗行为模式的要求,从而防止对患者造成损害。
2、医师的注意义务是通向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桥梁。医师的注意义务设定了医疗行为的模式,为其医疗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医疗水准,这就较为有效的克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师过错这一复杂的技术难题。
3、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有法律、法规,甚至契约等。但无论其产生的根据是什么,一旦它在特定的医疗行为中成为医师的义务,这时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医师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
4、医师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