憋尿也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现实。黄宇烽说,憋尿会使膀胱受到尿液中代谢产物和有毒物质的刺激,并易引发感染,出现尿频尿急等问题。长期如此, 男性 和 女性 的生育能力都会受影响,还可能导致 腰痛 、 痛经 、 性交疼痛 的问题。
哪都不舒服,可就是查不出毛病
还不到30岁的亚然,是个成功的小白领。身在一家知名外资公司,做着部门小主管,每天上下班有“小跑”代步,只要来得及吃饭,一日三餐中,就至少有一顿要下馆子,以饱口福。
平时在公司,大部分事情都能点点鼠标,或是一个电话搞定。可随着年龄向30岁大关逼近,亚然赫然发现,从 皮肤 到肠胃、再到腰腿都开始闹起革命:皮肤粗糙、长斑;肠胃会时不时隐隐 胀痛 ;在家干活,稍微弯腰久了点,就酸疼得不行。到 医院 做了一串检查,也没查出啥确切的病,至多是个劳损。难道30岁就开始老了吗?
憋尿肾。久坐不动的人,泌尿系统也难逃毒手。中国性学会2009年公布的“男性 健康 10年普查计划”结果表明, 前列腺炎 已成为男性健康的首要大疾。
哪都不舒服,可就是查不出毛病
还不到30岁的亚然,是个成功的小白领。身在一家知名外资公司,做着部门小主管,每天上下班有“小跑”代步,只要来得及吃饭,一日三餐中,就至少有一顿要下馆子,以饱口福。
平时在公司,大部分事情都能点点鼠标,或是一个电话搞定。可随着年龄向30岁大关逼近,亚然赫然发现,从 皮肤 到肠胃、再到腰腿都开始闹起革命:皮肤粗糙、长斑;肠胃会时不时隐隐 胀痛 ;在家干活,稍微弯腰久了点,就酸疼得不行。到 医院 做了一串检查,也没查出啥确切的病,至多是个劳损。难道30岁就开始老了吗?
憋尿肾。久坐不动的人,泌尿系统也难逃毒手。中国性学会2009年公布的“男性 健康 10年普查计划”结果表明, 前列腺炎 已成为男性健康的首要大疾。
身累了,心焦了
年龄增长下的身体衰退,或许是不可逆转的,但你是否意识到,现在红灯频闪的身体,很多并不是年龄带来的“伤”。专家表示,快节奏高强度的都市生活,攻击的首先是我们的胃肺腰肾心。
玻璃胃。现代人的胃似乎已经变得越来越脆弱。稍微吃多点会胀痛、多饿一会儿会隐痛,吃得辣一点会拉肚子。胃药几乎成为每个都市人的必备药。
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消化病医院副院长吴开春告诉记者,这些在检查时看不出什么病变的问题,在医学上叫功能性胃肠病,与都市人胃动力不足、生活习惯不好有关。当人觉得紧张、压力大时,就会没胃口,长期如此则会对肠胃产生慢性损害,导致胃动力不足。同时,现代人没空不吃,有空猛吃,一日三餐不定点、不定量,再坚强的肠胃也会受不了。
污染肺。如今,最让人们揪心的,除了拥堵的交通,就是污浊的空气。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董霄松说,大气污染、室内污染和吸烟一样都是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呼吸系统疾病的重要病因。比如,现代人感冒后会持续不愈,且很容易出现慢性炎症反应,并进一步导致支气管哮喘和慢阻肺。
数据表明,我国城市居民每天在室内的时间将近22个小时;而室内空气质量也并不乐观,部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相当于室外污染的4—5倍。很多在写字楼工作的人会头晕、胸闷、眼干、记忆力减退,离开大楼后,症状会很快得到改善。
如果你正准备要宝宝,专家建议你把握好最佳最佳生育时间,这样更有利于孕育出优质宝宝,下面,就让我们详细的来看看,对于最佳生育时间的把握,专家给此给出的一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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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教你选择最佳生育时间
有意参加这项生物钟检测的人可以通过邮寄或互联网购买这一检测服务,并提供自己的血液样本。研究人员在分析血液样本之后,由卵巢中健康卵子数量推断出适合的生育年龄,并告知检测者生育年龄和她们实际年龄的关系。
据新华社电 结婚生子乃人生大事,本应根据个人主观意愿来进行,但现在英国一种人生规划试验却根据人体生物钟给这些大事排出时间表。这种新兴生物钟血液检测能够查出每个人的生育时限,从而使人们重新安排生育时间。
英国诺丁汉的乔安妮·摩根是接受这项试验的第一名英国人,而且她果然按照检测结果来规划了自己的结婚生育时间。
按生物钟生育
据英国《每日邮报》15日报道,摩根2006年1月接受了生物钟血液检测,报告指出她的生育年限,并敦促摩根和她当时的未婚夫马丁·惠特克尽快结婚生子。
因此,摩根和未婚夫于当年5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立刻要了孩子。本月7日,摩根产下一个7斤多重的男孩,取名费利克斯。这名男婴成为首例按照生物钟计划出生的孩子。
据摩根回忆,接受生物钟血检时她31岁,觉得自己还年轻,有足够时间要小孩,而且她计划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经营的内衣生意上,并不打算婚后立刻要小孩。但摩根因为好奇,接受了生物钟血液检测试验,于是,她的一切人生计划都被这一检测结果打乱了。
检测结果说,摩根的生育能力相当于年长6岁的人,这意味着如果她婚后两年才要孩子,到那时,就相当于其他女性在39岁高龄生育。
“听到结果,我大吃一惊。我一直都很健康,从未有什么征兆表明自己生育会有问题。真不敢想象自己在39岁生孩子会怎样,那绝对和现在不同,”摩根回忆说。
人生因此转变
摩根一直奉行事业至上原则,认为自己有很强的动力迈入精英阶层,并表示自己对任何事都要列出计划,以便从容应对压力。当然,摩根曾对何时生孩子做过规划。她当初计划2008年初要孩子,因为那时她和丈夫的事业已经稳定下来。
然而,摩根的人生却因为这次试验发生改变,她接受建议提前生育,搁置了事业。但她认为这样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的生物钟在一分一秒地流逝,我无法预料流逝的速度。如果延后生育,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到那时,也许自己就很难怀孕了,”摩根说,“费利克斯让我的人生变得完美,而我差点就得不到他了。”
至于事业,摩根希望今年内能够创办起自己的内衣公司。
提供血液样本
这个名为“事先规划”的生物钟血液检测试验由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生育专家比尔·莱杰教授研发,用于估算女性健康卵子储量。一套检测收费180英镑(约合342美元),能够测出三种荷尔蒙含量,以此判断女性更年期到来的时间。
检测者可以通过邮寄或互联网购买这一检测服务,并提供自己的血液样本。研究人员在分析血液样本之后,由卵巢中健康卵子数量推断出适合的生育年龄,并告知检测者生育年龄和她们实际年龄的关系。比如,一名32岁的女性,其生育能力可能等同于一名40岁的妇女。
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为了事业推迟生育时间。统计显示,每7名新妈妈中就有一人超过35岁。而女性在超过35岁后,排卵数量就会逐渐减少。
每个人卵子数量减少的速度不同,原因也各异。基因能够决定女性生育耗费的卵子量,以及女性开始发育的时间,这些都与卵子耗尽的时间有关。此外,体重因素和饮酒等生活习惯也会对女性卵子储量产生影响,身体越重、饮酒越多的女性往往其卵子耗损速度越快。
研究表明:男人年龄越大, 精子 质量越糟糕,遗传变异越多。当 男性 年龄超过50岁,将会给优生带来诸多麻烦甚至灾难。
增加妻子的流产风险
根据对5000名孕妇的跟踪调查,丈夫年龄大于35岁的孕妇在怀孕后2~4个月间,出现自发性流产的机率增加30%;50岁男性与20岁男性相比,妻子出现自发性流产的风险要翻一番。
削减妻子的生育力
研究资料显示,男人35岁以后,使妻子怀孕的机率每年下降3%; 45岁以上的男性比35岁以下者,让一名 女性 怀孕所需的时间延长5倍。
增加孩子的患病甚至死亡危险
统计数字表明,孩子的患病与死亡率随着父母的年龄增大而增加,迄今为止已发现大约有20种不同的 疾病 与父亲的衰老有关。
列在黑名单上的有畸形(父亲年过40岁后得子,其子女的畸形率超过“年轻爸爸”的1倍);先天愚型(又叫21三体综合征,是一种以智力低下为主要表现的染色体疾病);1型糖尿病(又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父亲的生育年龄每增加5岁,则孩子与之结缘的机率增加9%);前列腺癌、软骨病(是一种由于软骨发育不全导致的遗传性骨病); 精神病 (50岁以上男性生育的孩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几乎是50岁以下的男性所生育孩子患病可能性的3倍)等。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八条 男性 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 女性 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
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
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 健康 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 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 疾病 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 胎儿 性别鉴定。
第三章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