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条例》修订内容涉及“单独两孩”政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三、单独两孩如何按照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四、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手续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有哪些?最多需要多久能办下来?
1、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4、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新内容:
5月30日,“单独两孩”政策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备受关注的是,政策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另外,我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
二、可以申请山东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办理山东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修改,我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在此之前,从全国来看,山东、四川等27个省、市、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肃、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我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体为修改部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根据此次修改,我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在此之前,从全国来看,山东、四川等27个省、市、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肃、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我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体为修改部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放宽]
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也可生二胎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行投票。
投票结果是: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修改之前,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条例》原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其中六个条件之一。此次修改,又增加了第七个条件: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其中的第四个条件还被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原条例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修订前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了适用第十七条规定外,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修改后,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一句删除。
[鼓励]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增加
尽管我省放开双独家庭二胎规定,但我省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条例》将我省现行的奖扶政策梳理并纳入。相比之前的规定,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新补充很多内容。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与以前相比,可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自发证之月至子女满十八周岁(原为十四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原条例规定为十元)以上。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以前没有此规定)。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删改]
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条款被删
修改后的《条例》还新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另外,《条例》还删除了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增加设定的行政处罚。
《条例》原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属于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增加设定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不一致,予以删除。
专家观点
应对老龄化社会所需
双独家庭能否放开二胎政策,早已引起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在2010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董广安、尹志国等联名提交了相关议案。昨日下午,董广安对记者说,这一次正式审议和高票通过,是经过多次测算、调研论证的结果。
“我省对二胎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是受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性别比例的测算等多方面影响所致。”董广安认为,现在已经不是单纯考虑人口数量的阶段了,更多的要考虑人口的质量、结构,考虑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董广安说:“种种迹象表明,如果二胎政策不调整,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全国多省市早已放宽二胎制度,河南不放宽政策,很多高层次人才有可能因此流失。另外,我省的养老体系还未健全,解决养老问题多半是以家庭为单位,双独家庭供养双方父母确有困难。
不会导致我省人口激增
作为一个人口大省,河南放宽二胎政策后,会不会导致人口大增?董广安认为,调整这个政策,主要影响的是城市人口。但即便政策调整,也并不是每个独生子女都想要二胎。
“我曾经做过一系列的调研,现在很多城市人忙着做事业,工作忙、压力大,不一定会要第二个孩子。”董广安说。
有专家指出,现在许多大城市的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这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加上夫妻双方均须为独生子女,使得生二胎的基数较小,人口不会出现激增的情况。
可缓解养老压力,刺激内需
从人口结构上说,河南“未富先老”。对于许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一对夫妻将要赡养四位老人。早在2005年,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人口专家刘俊哲就断言:“老龄化恐怕会拖中原崛起的后腿。”
刘俊哲说,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使得河南退休人口不断增加,工作人口日益减少,由于资金一直严重不足,社会养老体系特别是农村养老体系随之承受巨大压力,导致许多家庭陷入困顿。这迫使人们不得不继续增加储蓄并减少支出,导致整体经济投资和消费支出不足。因此适度放宽二胎生育政策,可以缓解社会的养老压力,增加和扩大内需。
专家对计生政策走势有分歧
今年4月28日,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人口从2000年的12.65亿增至13.39亿。
令人口学家关注的是,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了总人口的13.3%,较2000年上升了近3%;而0-14岁人口占比为16.6%,而这一数据在 1990年为27.69%,新生人口增速快速下降。专家就此达成共识:人口自然增长率在下降,生育率水平较低。但对人口和计生政策的走势,专家仍有分歧。
一些学者主张逐步放弃计划生育政策,大胆放开二胎政策,以应对人口红利逐步结束及老龄化;而另一些学者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太大,生育态势未明,对于人口综合政策,他们认为仍然要严控和均衡发展,并审慎放开二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认为,我国未来30年还将净增2亿人左右;人口峰值将在2033年达到15亿人,人口总量的持续上升造成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我国的人口政策仍需要严控和均衡发展,二胎政策的放开应该十分慎重。
一、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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