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落地。
一、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黑龙江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向黑龙江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办证指南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的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身份证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
再生育审批表
1、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2、夫妻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到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一式四份
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明。
结婚证双方结婚证各1份。
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本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再生育审批表
所需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2申请人到本省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
所需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3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
所需材料: 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 再生育审批表 独生子女的证明 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明4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鹤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鹤岗市向阳区教委大楼
电 话:0468-3222546
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条例》修订内容涉及“单独两孩”政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三、单独两孩如何按照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四、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手续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有哪些?最多需要多久能办下来?
1、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4、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鄂州市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3月27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3月27日起湖北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按照湖北省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
(1)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2)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
(3)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办证指南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生育证审批表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三份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夫妻合照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
身份证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
户口簿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结婚证双方结婚证各1份。
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生育证申请审批表》。所需材料: 生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所需材料: 生育证审批表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夫妻合照
3等待公示和审核。
办证单位查询
鄂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 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88号
电 话:0711-3280717
一、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新内容:
5月30日,“单独两孩”政策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备受关注的是,政策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另外,我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
二、可以申请山东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办理山东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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