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日两国于1972年建立外交关系。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邦交正常化。
2.1978年8月12日,双方在北京达成《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双方在日本东京交换了批准文件,条约生效。此后,双方分别于1998年11月和2008年5月发布了《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和《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3.中日老一辈领导人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从法律上确定了两国持久和平友好的大方向,为双方开展互利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妥善处理历史和台湾省等敏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遵守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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