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财务问题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由股东表决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罢免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4.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5.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6.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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