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验知识

老人再婚坏处

2024-01-25 14:30:02人气:30

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碍: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很多老人因为子女的阻挠而放弃再婚的念头,近几年出现的老年人同居、“走婚”等现象,也和子女阻挠有很大的关系。子女阻挠父母再婚,在过去主要是因为观念上难以接受,可不少人觉得面子上不好看,这都是陈旧的思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这种顾虑已经在逐步的消除。而更为现实的因素却凸显出来。如今,子女阻挠父母再婚更为常见的原因是赡养及财产问题。这也是老年人同居、“走婚”现象的根源所在。

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是老年人的顾虑所在: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老年再婚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妻,照顾老人的义务应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由于与父母的配偶无感情基础,难以建立融洽的关系,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此外,老年人在看病就医等方面的花费往往较高,一般在老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以外的费用多由子女承担。而再婚双方子女相互推诿,拒不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老人,因经济条件不太好,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费、医疗费等,从而放弃了自己再婚的权利。

家庭财产及遗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难的根本原因:无论是子女的阻挠,还是老人自己的顾虑,归根结底都是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而再婚后,配偶之间当然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另一方更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

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的案件频频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出现,这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了更大的障碍,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的身心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老人再婚坏处

延伸阅读

非婚生子女也要赡养老人吗

非婚生子女也要赡养老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赡养义务:

1、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老人没有结婚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造成双方没有结婚证的。那么双方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双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所以双方也不存在离婚一说。

2、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丢失的。那么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北京老人结婚外省市迁户口多长时间审核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孕妇堂 苏ICP备2022030739号-2 苏公网安备 32011502011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