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山西省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法定婚假为30天,婚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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