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这一类情况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诉讼离婚所需资料有哪些
诉讼离婚所需资料:
(1)起诉状;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出庭的话,第一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往往是不判离婚的,如果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仍然不到庭,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涉外离婚中抚养纠纷怎么处理
涉外离婚中抚养纠纷的处理是看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