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子女有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
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自愿替父母还债的,法律不予干涉。根据债的一般原理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且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
子女的债务父母要还吗
对于子女的债务要分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子女所欠下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因为在法律归责中首先要确认归责的主体以及归责中要履行这样一个原则,即责任自负原则,因此,成年子女的债务应由其本人进行偿还。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那么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远嫁的女儿如何孝敬千里之外的父母
每一两天给父母打个电话,聊家常里短,然后每年计划带父母年度旅行一次,让他们多看外面的世界,勤打电话,勤问候,能力范围之内尽量满足父母的愿望,常回家看看,多打电话多给钱,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在婆家那边买个房子给父母住,方便照顾,节假日的话就尽量安排时间和老公一起回家探望,有机会将父母接到自己的小家来,侍候一下他们,让他们享受一下女儿的孝敬之心,有条件买点营养品寄回去,如果不工作的话,可以回家待很久陪陪父母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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