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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二孩政策

2020-07-12 00:00:00人气:90

单独二孩政策的松绑,让许多符合条件的夫妻欢欣雀跃,这一政策实施细则何时能够出台,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福建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方案何时能够出台呢?

实施方案还在制定中 预计今年内实施

1月1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福建省单独二胎政策将在今年实施。福建省单独二胎政策是全省统一放开,目前单独二胎政策具体的启动时间和实施方案还在制订当中,不久就会出台。政策启动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其他的生育规定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目前,该条例不会有新的修订。

目前福建省单独二胎政策具体的启动时间和实施方案还在制订当中

福建省农村已经实施单独二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为生育调节,专章规定了各类可以合法再生育二胎的情形。其中《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或是“只有一个女孩”等情况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厦门“单独”夫妇过半想生二胎

厦门市多个街道社区计生部门,针对生育意愿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政策涉及符合福建二胎新政策的夫妇中,表示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大概有五六成。

福建省目前二胎准生证办理手续

对于许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父母来说,了解一些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是非常必要的,福建省目前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哪里手续和流程呢?下面一块来看看。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2、申请再生育(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在办理准生证之前,先了解准生证办理流程是非常有必要

3、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关于单独二孩社会声音

对于单独二孩政策,福建省各界不同人士有这不同的声音,下面一块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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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一】福建单独二胎实施时间-孕前准备

近两年来,生不生二胎的问题成了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是啊,一个孩子太孤单了,不仅小时候没人陪他玩,长大了也没有至亲的兄弟姐妹来相互帮忙。

自2014年开始,全国多个省份已放开单独二胎生育条件,凡符合政策的夫妻均可以生二孩。只是,由于各地单独二胎新政策实施时间不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是否符合生二胎条件,还得看当地的政策要求。

【福建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福建单独二胎最新消息

2014年福建“单独两孩”新政策,3月29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新政策正式在福建落地。

单独夫妇在2014年3月3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31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在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2014年3月31日)前,已经怀二胎但未生育的,这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属合法生育。应按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福建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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